关于发现石油的奖励金额,中国目前的政策是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奖励金额的概述:
奖励金额规定
检举人向主管机关提供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资料,因而查获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经主管机关处罚后,发给奖金新台币三万元。若查获的石油数量未达一公秉,奖金减半发给。
对于查获的储油(气)槽(含储油桶)内容积总和达一百公秉,或查获的石油达五十公秉的情况,可加发奖金新台币四万元。
查缉人员查获违法案件并经主管机关处罚后,每一案件发给奖金新台币六万元。若查获的储油(气)槽内容积总和未达五公秉,或查获的石油未达二公秉,奖金减半发给。
对于查获的石油数量未达一公秉,或同一违法地点或同一受处分人于同一直辖市、县(市)经查获第四次以上之案件,奖金发给四分之一。
其他注意事项
同一违法地点若经他人检举或已由主管机关、主办单位或其他查缉单位查获,则不予核发奖金。
检举人于检举时未提供真实身分资料,也将不予核发奖金。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法律,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此外,发现石油并上报的奖励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变化,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