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类排放浓度标准主要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该标准规定了石油炼制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该标准明确了石油类物质在污水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具体包括: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规定石油类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mg/L,一级B标准为5mg/L。
新建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按本标准实施,不再执行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石油类直接排放限值为5.0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20 mg/L。
在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内,石油类物质直接排放限值为3.5 mg/L,间接排放限值为15 mg/L。
建议:
排污单位应确保其排污状况的自行监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特别是石油类物质的排放浓度应严格遵守GB 31570-2015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对于特别排放限值地域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还需特别注意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