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可食用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无毒无害: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即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这要求食品成分的毒性应控制在规定的限量标准内。
营养要求:
食品应当符合人体所需的营养要求,包括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的含量和食品的消化率,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
无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不得含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应含有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添加剂和防腐剂限制:
在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特定人群食品营养要求:
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有特别的要求。
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
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维护市场秩序。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和储存等各个环节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