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明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标准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净含量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液态食品,用体积。
固态食品,用质量。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必须标明贮藏方法。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标、行标)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号
产品所执行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特殊标注内容
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其他标注内容
生产许可证编号。
营养成分表(针对特定食品)。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食品的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从而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