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冷链食品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分区、分类管理
进口冷链食品及从业人员应分区、分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和转运进口冷冻食品的区域应与其他非进口产品分开,单独设置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内,避免与其他国产食品混存及混用通道。同时,进口与非进口产品的搬运、装卸等从业人员应分开,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未经采取严格消毒防范措施的,不得接触非进口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及非进口食品应分冰柜或隔层存放。

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
冷库仓储企业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冷链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加强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并组织从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从事搬运、管理、售卖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消毒;搬运人员搬运不同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时须更换手套和工作服;特殊岗位(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禁止无防护上岗。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状况台账,设置区域入口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消毒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运输工具、储存场所、货架、装卸平台等进行消毒。
食品安全和追溯
经营者应确保进口冷链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检测报告、标签、说明书等。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冷链物流体系,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温度控制符合要求。经营者应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定期自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建立进口冷链食品追溯体系,记录并保存食品来源、流向、检验检疫等信息。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进口冷链食品及时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政府监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进口冷链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集中监管仓和核酸检测
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经过专业的核酸检测机构对内外包装、集装箱内部环境、冷链食品表面等点位进行采样检测,对来自于高风险国家货品的采样比例,要在一般的基础上再提高不少于30%比例的取样。核酸检测结果是阴性的,再由专业消毒机构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6面及集装箱内部等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赋予“冷链食品溯源码”上市销售。
市场流通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存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符合防疫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定期下发专项检查任务,并开展精准监管,实现对通过前四类举措已经上链的生产经营者和可能应上链但是没有上链对象的全覆盖检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进口冷链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防止新冠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