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食品名称: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若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若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配料表: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净含量: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液态食品,用体积;固态食品,用质量;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生产日期:
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新鲜程度。
保质期:
必须标明食品的保质期,以指导消费者正确保存食品,确保食品在食用时的安全性和品质。
产品标准代号:
必须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以表明食品符合相关标准。
贮存条件:
必须标明食品的贮存条件,以指导消费者正确贮存食品。
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必须标明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方便地联系到生产厂家或经销者。
食品添加剂:
必须使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其他必要信息: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此外,对于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建议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食品标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