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目前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并)曾是负责保健食品审批的部门,但根据2003年的职能划转,保健食品的审批职能已经划转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因此,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的保健食品,都需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备案审批,获得“国食健字”批文后方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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