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主要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四条:
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一百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会没收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所获的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还有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综上所述,销售或生产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多条法律规定,涉及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节和货值金额等因素,依法进行查处,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