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取名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采用这些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规定食品名称时,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避免使用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
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应清晰、醒目、持久
食品名称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同时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使用规范的汉字
食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
在食品名称中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
食品名称中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保健食品命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的内容
虚假、夸大或化的词语。
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除“”之外的符号。
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庸俗或带有迷信色彩的词语。
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这些规范要求旨在确保食品名称的准确性、清晰性和合法性,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