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罚款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情况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他人从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场所等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定情况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有害物质生产食品,经营上述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30日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也未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将罚款加倍。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严厉的处罚手段,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