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有什么说法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同时,食品生产者还需要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如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食品召回可以分为两大类:

主动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主动召回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危机公关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责令召回:

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主动召回义务时,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食品召回的目的是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同时,食品召回也有助于明确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综上所述,食品召回是一种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通过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方式,确保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并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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