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无毒、无害: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即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符合营养要求:
食品所包含的人体代谢所需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应当能够发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
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不能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
使用安全材料和工艺:
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符合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不允许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且应在质量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限量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特定人群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应当符合规定。
标签、标识、说明书要求:
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并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的秩序。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部门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标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