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举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
需要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投诉举报的方式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亲自前往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以便于相关部门联系和调查。
投诉举报的受理与登记
投诉举报应当公开受理,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和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工作。
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记录及时归档。对于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投诉举报的处理原则
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转相关职能部门。
限时办结制,对于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投诉举报的奖励制度
对于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以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一般在100-1000元之间。
某些情况下,如内部举报,举报人还可以获得更高的奖励。
不予受理的情形
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以上是食品举报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