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食品是指 已经售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这一定义在多个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中得到了明确,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回收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具体而言,回收食品包括以下几类:

1.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 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3. 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4. 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是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罚款,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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