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食品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这些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
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需要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并经过审查决定暂予适用。
检验检疫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新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审批: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要求:
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中国认可的生产资质,遵守中国相关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严格控制卫生条件,防止食品污染,并且生产工艺应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食品包装要求:
食品包装材料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及标准,确保食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并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耐高温性、抗拉强度等性能。
进口商和境外出口商的责任: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中国市场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进口记录和追溯制度: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标准,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