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指的是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属地管理责任是指通过实施分层分级、层级对应的包保制度,将“党政同责”“地方负总责”的要求分解落实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身上。这一责任旨在强化地方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导作用,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
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主体责任是指督促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聚焦“最小工作单元”,细化“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职责,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消除风险隐患,实现对风险的精准防控。
这两个责任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管理的核心框架,旨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职责,形成合力,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