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超标怎么罚

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处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此外,若食品添加剂超标涉及以下情形,将依照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建议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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