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未备案食品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具体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口食品企业必须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遵守相关规定的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可能包括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也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未取得进口或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相应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停止进口或出口,并处以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因此,出口未备案食品将面临以下处罚: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物品;
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停止进口或出口;
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还可能面临罚款。
建议出口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以避免因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