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遇到食品卫生问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
1. 实际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因食品卫生问题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2. 额外赔偿: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计算出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
3. 首负责任制:生产经营者需承担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要求,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4. 赔偿流程:消费者在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因此受损时,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
请注意,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