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水直排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罚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议
养殖污水直排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建议养殖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