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拆除的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对于养殖场所使用的土地,如果是农民自家的承包经营地,补偿费应归土地承包者所有。
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则土地补偿费应归原土地承包者所有。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包括养殖设施设备如厂房、水井、风机、温度湿度控制器等,补偿标准参考建筑成本和使用年限等因素,具体补偿金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房屋补偿
养殖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如沥青棚、竹木加水泥柱结构的鸡舍、砖瓦结构的鸡舍等,会按照评估价给予补偿。果树等附着物也会根据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拆迁造成养殖场搬迁不能正常经营的,需要对停产停业造成的经营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确定。
搬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搬运、禽畜运输等产生的费用,例如需要专门的车辆运输禽畜到新场所的费用。
养殖动物回收补偿
存栏禽畜会根据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因素来补偿,并且养殖的所有牲畜及家禽按照不同的生长阶段给予不同的补偿。
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
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以及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
禽畜出清补偿
这一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安置补助费
对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
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因此养殖场主在面临拆迁时,应当详细查阅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并与征收方进行充分协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