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产养殖中,有一些药剂是禁止使用的,因为它们可能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下是一些在水产养殖中不能使用的药剂:

甲苯咪唑溶液:

可能导致胭脂鱼死亡,对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和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菊酯类杀虫药:

在水温低时,尤其是20℃以下,对鲢、鳙、鲫鱼毒性较大,虾蟹禁用。

含氯、溴消毒剂:

当水温高于25℃时,用于河蟹可能导致死亡,尤其是在水质肥沃时,会导致缺氧泛塘。

阿维菌素溶液:

对鲢和鲫鱼及海水贝类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死亡,内服时对无鳞鱼或乌鳢毒性强烈。

辛硫磷:

对淡水白鲳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且不能与氯制剂合用。

季铵盐制剂:

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虹鳟、鲟鱼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氯霉素:

对人类的毒性较大,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的形成。

呋喃唑酮:

残留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

汞类:

对人体有较大的毒性,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导致肾损害。

锥虫胂胺:

砷制剂具有剧毒,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五氯酚钠:

易溶于水,经日光照射易分解,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毒性极大,对人类也有毒性。

孔雀石绿:

有致癌、致畸作用,可对人类造成潜在危害。

杀虫脒和双甲脒:

高毒药物,已宣布为淘汰药物,具有致癌作用。

林丹、毒杀芬:

有机氯杀虫剂,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具有致癌性。

甲基睾丸酮:

对妇女可能引起类似早孕反应及乳房胀、不规则出血等,影响肝脏功能。

喹乙醇:

具有蓄积毒性、遗传毒性和诱变性,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威胁。

硝基呋喃类药物(如呋喃唑酮、呋喃西林):

长期使用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二氯异氰尿酸钠和三氯异氰尿酸:

其分解产物对人体有致癌作用。

敌百虫:

虽然常用于鲢、鳙、草鱼和鲤等,但不能用于加州鲈、淡水白鲳。

硫酸铜:

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水温高于30℃时,毒性增加,且对鳜禁用。

代森铵和代森锰锌:

不可用于鳜、黄颡鱼,使用后应注意增氧。

维生素C:

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碘制剂:

对冷水鱼类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一水硫酸锌:

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

地西泮:

未经审查批准用于水产动物,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

这些药剂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指南,以确保安全和环保。在使用任何药剂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并进行充分的试验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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