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养殖的管理主要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来说,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要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对于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此外,非法养殖场可以向当地国土局、农业局或环保局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综合以上信息,无证养殖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主要责任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涉及无证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和整改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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