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人员在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时,会遵循以下步骤和措施:
立案与调查
环保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监测。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听证与公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环保部门还应当进行公告,通知公众案件的相关信息。
监测与鉴定
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技术鉴定,以明确责任和违法行为的性质。
作出处罚决定
环保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处罚决定的期限。
问责与处理
对于环保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
问责方式包括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具体问责情形包括党纪处分6人、组织处理8人等。
责任人范围涵盖厅级干部、处级干部、科级及以下干部等,具体处理方式包括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其他方式处理。
公告与通报
环保部门应当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公布处罚决定和问责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公开通报,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环保督察人员在处理环境违法行为时,会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