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建设地点、性质、产品、规模。
工程组成与建设内容,包括厂外配套工程和依托工程等情况。
依托工程与本工程的同步性。
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环评报告书(表)编制与审批情况。
开工与竣工时间。
调试运行时间。
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
项目从立项至调试过程中有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
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与环保投资情况。
验收范围
明确本次验收的范围,不属于本次验收的内容予以说明。
工程变动情况
简述工程与环评阶段对比是否有重大变动、是否存在变化情况。
有重大变动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存在变化情况的是否有变动说明。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废水:废水种类、主要污染物、治理设施与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与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废水回用情况、废水排放去向等。
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种类、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与工艺及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废气排放去向等。
噪声:主要噪声源和所采取的降噪措施,项目周边噪声敏感目标情况。
在撰写竣工环保验收意见时,应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并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建议由建设单位、验收监测单位、环评单位和环保专家共同组成验收组,以确保验收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