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环保污水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倒污水罪
故意违反环境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阻挠监管、违规处置危废物的,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具体案例
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徐某某在未办理相关证照许可的情况下,将含有大量重金属物质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的水渠和基本农田。
建议
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倾倒污水,以免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包括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环保意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共同保护我们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