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环保处罚的规定如下:
未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分类不当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送和倾倒不当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给无资质单位处理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文件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