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违法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
对于无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据《环评法》第31条,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对于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生产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适用旧版或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无证排污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车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拒不执行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逃避监管排污
同样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进行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料堆、填埋场和消纳场扬尘污染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处罚决定与执行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察机构需先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然后举行听证,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可能包括罚款或停业整顿等措施。
连续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罚款数额、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和地点、环境行政机关名称及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特殊情形的处理
对于未履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的企业,环保部门会下达停止生产监察通知,要求企业申请验收并经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例如,六安市裕安区和天长市的多家企业因未履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被处罚。
综上所述,环保督察违法处理方式多样,具体措施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严重程度,旨在通过行政处罚、停产整治等手段,确保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