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排污水处罚标准如下:
责令限期治理及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处罚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规,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避免因违法排放而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