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分局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现场调查取证阶段
由生态环境部门两名或以上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包括制作笔录等。
现场能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不能现场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审核后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如需要紧急查封、扣押生产设备或相关涉案证据材料,现场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现场张贴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的封条。非紧急情况下,经审批后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张贴封条。
行政处罚阶段
经审核,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下发《不予处罚告知书》。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等情况,按程序办理。
经审核,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罚的,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
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开展复查工作,发现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下发《催告书》。
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拒不缴纳的,将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罚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环保分局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处理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建议企业和个人在面临环保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按时缴纳罚款,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