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环保验收的步骤如下:
试生产申请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之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受理与现场检查
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验收申请
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提交验收材料
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竣工环保验收申请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等。
委托监测或调查
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提报到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组织验收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后,应在30天内组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决定
基于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生态环境部门会做出是否同意验收的决定,并将此决定向社会公开。
整改与复验
如果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生态环境部门会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需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建议:
建设单位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试生产和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与环保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响应环保部门的要求和整改意见。
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或调查单位进行监测和调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