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环保不合格的处罚金额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具体如下:

首次违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罚款200元,记三分。

对于货车行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收销毁未达标车辆;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辆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改装或拆除污染控制装置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未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

建议

及时整改:车主在发现车辆尾气排放不合格后,应立即进行维修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检,以确保车辆符合环保标准。

了解当地政策:不同地区的处罚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建议车主详细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具体规定。

咨询专业机构:若对处罚有疑问,可咨询专业的法律或环保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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