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赔偿标准并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以下损失和费用:
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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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当污染者无免责事由时,需对受害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人身损害赔偿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
具体计算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财产损害赔偿
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以及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的费用。
直接经济损失指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设施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等损失,通常可通过市场价格计算。
间接经济损失指环境污染侵害受害人财物,导致受害人未来财产利益损失,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资质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确定。
恢复到损害前状态所需的费用,可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恢复环境所需时间的鉴定结论,结合间接损失计算。
由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包括继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计算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