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处置的环保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用于好氧堆肥时,含水率应小于65%。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8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CJ/T249-2007)
污泥用于混合填埋时,其含水率应小于等于60%。
《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
污泥产物农用时,根据其污染物的浓度将其分为A级和B级污泥产物,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满足表1的要求,A级和B级污泥产物的使用条件见表2。
污泥产物农用时,其卫生学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3的要求。
污泥产物农用时,其理化指标及限值应满足表4的要求。
污泥产物农用时,年用量累计不应超过7.5t/h㎡(以干基计),连续使用不应超过5年。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制烧结利用的泥质、取样和监测。
其他相关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泥应因地制宜的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妥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经过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这些标准共同构成了污泥处置的环保要求,旨在确保污泥在处理、储存和处置过程中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具体应用时,需根据污泥的用途和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