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可以按照 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抵免是应纳税额,而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且设备价款的10%可以扣除两次。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且设备投资额为600万元,则企业可以抵免的税额为60万元(600×10%)。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为200万元,在抵免60万元后,企业只需缴纳140万元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