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环保强制年限主要涉及环境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期限,具体为 180日。
环境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期限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环保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实施环保行政处罚的期限一般是在两年之内。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一般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环保法规的执行和遵守,同时给予当事人足够的时间进行申诉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