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自由裁量一般多少

环保自由裁量是指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行为。环保自由裁量的具体金额或比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它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

以广东省为例,环保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如下:

擅自撤销或变动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

擅自变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造成监测影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

隐瞒自动监控数据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些裁量标准是为了确保环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体现了对不同违法行为的差异化处理。

建议

环保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违法行为人应当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环保部门作出准确的裁量决定。

公众和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环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环保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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