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查可以给予的处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行政拘留

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党纪政务处分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规定,对于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具体处分包括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例如,对143名责任人问责,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15人,诫勉谈话28人。

其他行政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按日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些处分措施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律和纪律手段,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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