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多少条可以拘留

《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拘留的规定主要涉及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具体条款和拘留期限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如果尚未构成犯罪,除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外,还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因政府部门多种违法行为而造成环境出现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证排污拒不整改等4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环保法中规定可以拘留的条款主要有两条,分别是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具体的拘留期限为: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适用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适用于情节较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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