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执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的方式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的资格
执法人员应当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行为规范
执法人员应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使用规范的语言和礼貌的态度,不得使用粗俗、歧视性、侮辱性以及威胁性语言。
执法人员不得参加与执法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使用执法车辆时应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例如,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污染物等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权限
警告由市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决定;罚款金额和权限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和当地法规进行划分。
责令建设项目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限期改进,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局决定。
责令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关闭、停产或拆除,由市环境保护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
执法机构应当定期梳理执法依据和执法事项,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定执法事项流程图,并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行为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符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一致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环保局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