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立项通常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立项审批,包括发改委、经贸局等,并在立项过程中提供相关材料。环保部门在项目立项后,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此外,跨区域建设或造成跨区域影响的项目,可能需要具有管辖权的共同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如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市级环保部门具体负责。

综上所述,环保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可能是市、省或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取决于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跨区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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