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财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免三减半”政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货物和服务)。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税费优惠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享受减征优惠,具体为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税收引导和扶持政策
对环保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免税、即征即退、税收抵免、税收减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加速折旧、低税率等。
环保技术与设备的税收优惠包括,在增值税方面,对提供技术研发和服务业务而创造的收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通过税收激励,促进企业和个人采取更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降低税负,提升环保项目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