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在脱硝环保措施方面采取了以下行动:
分类要求
对不同规模的燃煤机组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12.5千瓦以上的燃煤机组应选择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设施。
12.5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以确保达标排放。
防治结合
重点控制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与排放总量。
积极倡导使用清洁燃料,优化燃烧过程,强化末端污染治理。
安全可行,经济合理
新建燃煤机组应全部采用先进低氮燃烧技术并同步配套SCR烟气脱硝设施。
确保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
燃油机组改造
优先选择改用燃气。
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
市场手段
实施脱硝电价优惠政策,用市场手段提高电厂进行脱硝的积极性。
排放标准
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引导电厂主动采取减排措施。
关停计划
对于已接近退役或纳入国家与省能源主管部门关停计划的机组,可暂不建设降氮脱硝工程。
地区任务
各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区分年度推进任务。
以上措施旨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并符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