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生产期间的环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废水废气废渣处置管理规定
生产单位需加强装置生产技术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并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生产部、机动部、技术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对环境保护的工艺、设备、技术管理。
生产部化验室负责“三废”监测工作,按照安全环保部下达的监测计划和临时安排的监测任务进行定点、定时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以报告单形式报安全环保部。
热电厂给排水车间负责公司内雨水、生产污水、生活污水的收集和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确保处理合格的废水排放。
试生产前的环保要求
各单位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建成或落实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监测设施、污染物防治措施等,并保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设置环保管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并有相应的成立文件。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监测计划、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并由本单位一把手签发。
试生产期间的环保管理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并建立健全各类污染物监测台账。
各单位试生产前,由公司HSE部向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单位,由公司HSE部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格尔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该单位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试生产期间的环保设施运行
生产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综上所述,试生产期间的环保要求涵盖了环保设施的管理与运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与控制、试生产申请的提出与审批、以及试生产期限的设定与延长等方面。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试生产过程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稳定的生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