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环境保护政策主要围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体政策包括:
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政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
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环境信息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
天津市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责任人的职责,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环境评估和监测
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评估制度,对重要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建立健全的环境监测网络,监测和评价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
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绿色生态屏障建设
加快钢铁、石化等高耗水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推进钢铁产业“布局集中、产品高端、体制优化”。
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相关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及市级产业政策要求。
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不得新增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已审批但未开工的项目依法重新进行评估和清理。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建立湿地分级体系,规范湿地用途,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
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对退化湿地进行修复。
生物多样性保护
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从事非法猎捕、杀害、采伐、采集、加工、收购、出售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境外有害生物物种进入,并对入侵的有害生物物种采取措施,严防扩散。
绿色生活方式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保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
鼓励和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法律责任
条例实行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治理措施和制裁,从政务处分、罚款等行政处罚,到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建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系统性的治理措施,确保天津市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