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征收标准如下:
应税大气污染物:
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
应税水污染物:
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固体废物:
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
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这些标准适用于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此外,如果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一定比例,可以适用减税政策:
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详细了解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排放并充分利用可能的减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