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倾倒、堆放、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国家有关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以上罪名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