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违法者开出罚单,以及开出罚单的具体流程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得少于3人,并且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政策法制股备案。
一般程序
立案: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并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审议: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听取申辩与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主体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处罚决定的作出
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如果申辩理由不成立,环保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其处罚依据、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备案与公开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政策法制股备案。
行政处罚的规定或依据必须公开,未公开的内部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主体依据未公开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环保部门在对违法者开出罚单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议、听取申辩与听证等步骤,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进行备案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