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督局的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职能整合与统一协调

赋予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的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地质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气候监测、节能减排等职能。其他部门服从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国家与地方环保监管能力

加强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障落实省一级的环保责任。国家一级保留重大事项和跨区域、流域的事项管理权,如大气排放指标交易、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其他环境保护监管职权下放由省一级行使。建立引导和监督地方有效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行政监督、财政预算体制机制。

基层环保执法机构建设

在基层层面,加大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建设。乡镇的监管和执法职责可以采取组建环境保护监管科或综合执法科的模式,进行专业培训并配备装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对于执法工作,可以采取授权执法的模式,即由县级环保部门授权乡镇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处罚数额,由乡镇直接行使。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乡镇层面设立直属的执法站,进行巡视执法。扩大乡镇环境保护协助执法的力量,协助县级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环境监测与信息化

突出国家一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地方环境质量管理的监督作用。建议市县两级不再承担环境质量监测的职责,通过信息共享的手段,获取本区域的环境质量信息。

法治化改革

按照十九大提出的“依法行政”最新要求,明晰政府生态环境监管主体职能,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监管体制,依法公平公正、专业透明、责权分明地实施环境监管。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法治化改革通常围绕“改进和优化监管目标”展开,分为“效率型改革”和“活力型改革”两种。效率型改革强调治理权的集中统一,一切行政资源都要服务于预先设定的目标,且很容易在短期内实现。活力型改革则强调监管对象的参与和自我管理,通过激发监管对象的内在动力,提高监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实施垂改后,市级环保机构将实施双重管理,县级环保机构将全部改为市级环保局的分局。垂管不改变地方党政环保主体责任,而是要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通过垂直管理,上收监测事权、执法权以及人事任命权,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这种模式在保证公平执法、提高监管效能的同时,为企业松绑减负。根据排污单位的性质、信用评价等级、群众普遍反映度等因素,将排污单位清晰划分为特殊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三大类,根据类型确定检查频次,实现对达标企业无事不扰,对问题企业严防紧盯。

通过以上改革措施,环保监督局可以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管效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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