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环保监测站的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体制整合
垂改后:原区县级环境监测站整合了原农业农村局、海洋渔业局的监测业务,增加了环境监测人员编制,逐步形成了统一监测网络。监测站由正股级提升至副科级,监测站一把手提升为局党委成员,人、财、事三权上收至市级生态环境局,整体地位得到加强。
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试点:重庆市通过“大稳定小调整”的思路推进改革,市环保局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设立监察办公室专职“督政”,区县环保局机构、人员基本保持稳定。区县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主要负责人任区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职能调整
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按照机构要基本上下对应的原则,区县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应划归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市级环保局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实行市级统一监测考核,区县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机构设置
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地级市政府可整合辖区内县区监测机构和能力配置,依托区级环境监测站,组建更高级别的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也可考虑在市行政区内设置或组建区域性生态环境监测站,统筹承担相邻县区监测业务。
人员配置
监察办公室:重庆市环保局设立监察办公室,设1名监察专员和29名干部编制,负责对县(区)党委政府督政。
建议
因地制宜: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改革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整合和调整。
强化县级:重点加强县级监测站的建设和能力提升,确保其能够全面承接执法监测等职能。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区县监测机构,形成合力,提高监测效率和质量。
技术支持:加大技术装备投入,提升监测站的硬件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通过上述改革措施,区县级环保监测站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